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庆阳市宁县米桥镇屈家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工程款90000元,支付2013年12月7日至2020年5月21日利息30610.25元(2013年12月7日至2014年12月6日利息5040元,2014年12月7日至2016年12月6日利息10800元,2016年12月7日至2020年5月6日利息14606.25元,2020年5月7日至2020年5月21日利息164元),并自2020年5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4元,减半收取计1392元,由甘肃省庆阳市宁县米桥镇屈家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1 |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