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甘肃省庆阳市宁县米桥镇屈家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工程款90000元,支付2013年12月7日至2020年5月21日利息30610.25元(2013年12月7日至2014年12月6日利息5040元,2014年12月7日至2016年12月6日利息10800元,2016年12月7日至2020年5月6日利息14606.25元,2020年5月7日至2020年5月21日利息164元),并自2020年5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4元,减半收取计1392元,由甘肃省庆阳市宁县米桥镇屈家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5-21
发布日期 20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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