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 杭州全时便利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杭州全时便利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货款72556.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33元(原告已预交3210元),由原告杭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528元,被告杭州全时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1605元。 原告杭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全时便利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 |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