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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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杭州昂策工贸有限公司 杭州了德服饰有限公司 浙江正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了德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昂策工贸有限公司加工费144406.32元; 二、被告杭州了德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昂策工贸有限公司逾期利息17709.16元(暂计算至2018年12月24日,此后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所欠加工费为基数、按年利率4.35%另计);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杭州昂策工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54元,由原告杭州昂策工贸有限公司负担887元,被告杭州了德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303元,被告***、***对被告杭州了德服饰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负连带责任;财产保全申请费1637元,由原告杭州昂策工贸有限公司负担334元,被告杭州了德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303元,被告***、***对被告杭州了德服饰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财产保全申请费负连带责任。 原告杭州昂策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了德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