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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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富阳盈泰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富阳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00元并支付以9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1日至2018年11月1日止按月利率7.2‰计算的利息22027.62元; 二、被告杭州富阳盈泰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富阳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9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8%计算自2018年11月2日至款项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暂算至2019年8月1日为874800元); 三、被告杭州富阳盈泰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富阳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 四、原告杭州富阳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第一、二、三项对被告杭州富阳盈泰纸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机器设备(登记编号为杭富工商抵登字[2017]第182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额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杭州富阳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第一、二、三项对被告杭州富阳盈泰纸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不动产证明第0026978号,不动产权证号为浙(2016)富阳区不动产权第0008782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杭州富阳天鹏纸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就被告杭州富阳盈泰纸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上述第四项中机器设备及上述第五项中位于杭州市富阳区等的土地、房产受偿后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驳回原告杭州富阳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11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6113元。 由被告杭州富阳盈泰纸业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天鹏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