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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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及借款利息人民币620000元,合计人民币5620000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因逾期还款所产生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431633.33元(已暂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止,之后的逾期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09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804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3048元,由原告***承担人民币1443元,被告***、***共同承担人民币31605元(原告已全部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81。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裁判日期 | 2020-4-27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