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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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富阳大华造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借款本金4600000元,支付截至2019年11月29日的期内利息325528元、复利8552.11元,并继续支付自从2019年11月30日起至款项结清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未付本金46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未付期内利息325528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9.27‰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对被告杭州富阳大华造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富国用(2007)字第005241号/富房权证富初字第××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浙(2018)富阳区不动产证明第0026228号】在3000000元最高本金余额范围内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对被告杭州富阳大华造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滨江路8号第5幢等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富国用(2011)第004022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浙(2018)富阳区不动产证明第0027069号】在6600000元最高本金余额范围内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杭州富阳灵桥造纸纸箱厂、杭州富阳科达云母绝缘材料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089元,减半收取2304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044.5元,由被告杭州富阳大华造纸有限公司、杭州富阳灵桥造纸纸箱厂、杭州富阳科达云母绝缘材料厂、***、***、***、***、***共同负担。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富阳大华造纸有限公司、杭州富阳灵桥造纸纸箱厂、杭州富阳科达云母绝缘材料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