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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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凯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恒昌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恒昌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109772.91元; 二、被告广西中凯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恒昌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额700万元)。被告广西中凯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恒昌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广西恒昌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有权就被告广西中凯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宁市良庆区南宁-东盟物流基地西区的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编号:南宁国用他项(2012)第1318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以担保金额2亿元为限)。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1678元,公告费350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合计37028元,由被告广西恒昌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广西中凯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12-12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