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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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富阳叶氏门窗有限公司 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海龙纺织有限公司 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源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富阳海龙纺织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源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支付截至2019年10月29日的罚息47600元,合计2047600元;并继续支付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罚息(罚息以未付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杭州富阳叶氏门窗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181元,减半收取11590.5元,由被告杭州富阳海龙纺织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叶氏门窗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源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富阳海龙纺织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叶氏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