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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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井冈山市吉瑞瓷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井冈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垫付款10488994.95元及利息(以10488994.95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偿付原告井冈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执行费用77880元; 二、如被告井冈山市吉瑞瓷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时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井冈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权对被告井冈山市吉瑞瓷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抵押的井国用[2010]第CL058号土地使用权及机器设备(抵押物清单附后)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被告井冈山市吉瑞瓷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的不能清偿的部分各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井冈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192.91元,由被告井冈山市吉瑞瓷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