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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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志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104执1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江西志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饶克坚。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9)赣0104民初10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陈先水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江西志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经过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调查方式,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梅塞德斯-奔驰2996CC小轿车一辆,***名下有宝马牌、别克牌汽车二辆与成都市高新区锦晖西二街77号19栋1单元3楼302号的房屋一套,都已被本院查封,因被执行人***、***的车辆没有实际控制,暂无法对其进行处置,***名下的高新区锦晖西二街77号19栋1单元3楼302室的房产,因抵押金额过大,经申请人申请,本院暂不对该房产进行拍卖。2020年9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志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民币1241955.55元,截至2020年9月16日已执行人民币0元,未执行人民币1241955.55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9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0-9-29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