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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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杭州康昇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汇宇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杭州文华置业有限公司 浙江诗丹娜家纺有限公司 杭州华隆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浙江亚贝可进出口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杭州华隆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借款本金35860000元,支付期内利息36797.51元,以及自2019年6月29日起至本息清偿日止以本金358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15625%计算的罚息和以期内利息36797.5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15625%计算的复利; 二、杭州华隆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借款本金294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6月29日起至本息清偿日止按年利率8.15625%计算的罚息; 三、杭州华隆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 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对***抵押的坐落于杭州市萧山区不动产(产权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他项权证号:杭房他证萧字第××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以最高债权限额3880000元为限优先受偿; 五、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对***抵押的坐落于杭州市萧山区轴的不动产【房产权证号为:杭房权证萧字第××号,不动产登记证号为:浙(2018)萧山区不动产证明第0045328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以最高债权限额2704900元为限优先受偿; 六、浙江汇宇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责任部分向杭州华隆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七、杭州康昇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以最高债权限额21500000元为限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责任部分向杭州华隆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八、浙江诗丹娜家纺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以最高债权限额20000000元为限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责任部分向杭州华隆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九、杭州穂哲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以最高债权限额21500000元为限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责任部分向杭州华隆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十、浙江亚贝可进出口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以最高债权限额20000000元为限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责任部分向杭州华隆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十一、***、***对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责任部分向杭州华隆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十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对杭州康昇贸易有限公司质押的其对杭州文华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43750000元其他应收款(质押登记证明编号为:04696017000561831861),在上述第一至三项债权范围内以最高债权限额43750000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36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41367元,由杭州华隆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浙江汇宇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康昇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诗丹娜家纺有限公司、杭州穂哲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亚贝可进出口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华隆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汇宇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康昇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诗丹娜家纺有限公司、杭州穂哲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亚贝可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