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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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向原告杭州信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79877.04元,并支付以未还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的资金占用费,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4229元,减半收取2114.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