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宸支行 杭州兴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兴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垫付款本金161386.17元,并支付利息9979.77元(该利息暂算至2019年1月15日,从2019年1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所欠垫付款本金年利率12%的标准另行计算,上述利息的最高限额为48415.85元),以上暂合计171365.94元。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727元,由***负担,被告***、***连带负担。 原告杭州兴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诉讼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