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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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旺顺阁(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贵阳旺顺阁美食有限公司 贵州锦江大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旺顺阁(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3月24日签订的《合作协议》。 二、被告旺顺阁(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分配剩余资金2478937.21元及损失(损失以剩余资金2478937.21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旺顺阁(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付清款项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旺顺阁(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6200元,由原告***76960元,由旺顺阁(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9240元。鉴定费202339.62元,由原告***101169.81元,由旺顺阁(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1169.81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均由原告***预交或垫付,被告旺顺阁(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