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五天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韬众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沪0118民初3140号

原告: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林文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上海韬众实业有限公司,住***。

原告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五天实业)与被告上海韬众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韬众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包括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在内的诉讼文书,本院采取公告方式向其送达上述诉讼文书,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本案于2020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五天实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物业费人民币90,039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5,000元为本金,分别自2017年4月1日起算、自2017年5月1日起算、自2017年6月1日起算、自2017年7月1日起算、自2017年8月1日起算;以15,039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1日起算,均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21日,原告关联企业梦谷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下简称梦谷公司)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被告向原告承租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华徐公路XXX号中国梦谷产业园区3号楼第5层5005号房屋,建筑面积为85平方米,租期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8年9月14日止,被告拖欠上述费用15日以上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向原告按两个月的租金标准支付违约金,合同另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被告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未按约支付租金、物业管理等费用,经原、被告双方核对,截止2017年2月15日,被告累计拖欠租金、物业管理等费用合计100,897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给原告的押金10,858元,剩余欠款为90,039元。被告于2017年2月23日向原告出具欠款情况说明,并承诺分期付款,被告不能按约履行,故原告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被告韬众公司未作答辩。

经开庭审理查明:2015年8月21日,案外人梦谷公司(甲方,后名称变更为上海五天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五天供应链)与被告(乙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乙方承租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华徐公路XXX号中国﹒梦谷产业园区3号楼第5层5005号房屋,建筑面积为85平方米,租期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8年9月14日止,租赁期满前提前15天,乙方应通知甲方接收标的房屋,乙方归还房屋时,所有装修(包括但不限于隔断、顶、地面、灯饰等)一律不允许拆除。租金每月租金5,429元,计费时间从2015年9月15日起开始,租金按照押二付二的方式,付款按照附表一的约定执行,乙方应当在每期房租的租金最后缴纳日之前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当期租金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物业管理费每月850元,计费时间从2015年9月15日起开始。乙方应当在每月5日之前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当月物业管理费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有任何一期迟延支付或没有足额支付甲方租金、物业管理费或者电费、水费的,则乙方不能再享有本条款所述免租期的优惠政策,免租期内的租金照常支付。乙方迟延支付或者没有足额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或者电费、水费的,应当按照当期应付租金、物业管理费或电费、水费的总金额的日千分之五支付滞纳金,滞纳金的收取不影响甲方按照合同的其它应当另行追究乙方违约责任,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向甲方支付押金10,858元。合同期内,乙方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电费、水费或者其他费用15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支付的违约金的金额相当于合同在正常履行状态下甲方应当收到的租金。合同另行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

另查明,2013年2月20日,涉案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坐落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华徐公路XXX号。

2017年2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说明,内容为,由于我司经营业务目前属于困难期,造成财务状况不佳,截止2017年2月15日,尚欠贵公司房租、物业费等费用总计100,897元,扣除我司在贵司的押金10,858元,剩余总欠款90,039元,我司承诺一下付款计划:1、2017年3月付款15,000元;2、2017年4月付款15,000元;3、2017年5月付款15,000元;4、2017年6月付款15,000元;5、2017年7月付款15,000元;6、2017年8月付款15,039元。后被告未按支付。

2020年2月27日,五天供应链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梦谷公司与韬众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实际出租方系五天公司,并由五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租赁合同履行中,房租、物业、水电费等费用都是韬众公司支付给五天实业,发票也由五天实业开具给韬众公司。另,韬众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出具的欠款情况说明,也是向五天实业出具。租赁合同项下出租方的权利义务均由五天实业享有并承担,五天供应链同意并承诺,由五天实业向韬众公司主张相关欠款及追究违约责任,五天供应链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原告陈述、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赁合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庭审出证,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原告表示:涉案合同签订时是原告委托梦谷公司出租,但实际履行的为原告。被告出具欠款说明后未按约支付,原告向被告电话催过款。双方未约定逾期还款的利息标准,原告参照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标准向被告主张。涉案合同已解除,原告已收回涉案房屋。

一、被告上海韬众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租金、物业费合计90,039元;

二、被告上海韬众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租金逾期付款滞纳金(以15,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4月1日起算;以15,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5月1日起算;以15,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6月1日起算;以15,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1日起算;以15,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8月1日起算;以15,039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1日起算,上述每笔均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3.3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7-13
发布日期 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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