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遵义金宝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银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21民初6328号

原告:贵州银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共青社区红军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3303224906982。

法定代表人:武德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银,该公司监事。

被告:遵义金宝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三岔镇庆远社区南湖春晓1-8-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0903454074。

法定代表人:罗元杰,董事长。

原告贵州银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金宝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贵州银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贵州银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9-21
发布日期 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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