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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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保险金44万元。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9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