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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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泰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河南裕公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驻马店市泰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款174567元。 二、驳回原告驻马店市泰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0元,由原告驻马店市泰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62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负担37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