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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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贷款本金469974.9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利息165605.95元、罚息430649.43元(罚息暂计至2019年2月19日,此后的罚息以未还本金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14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2311元,被告***负担13703元。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