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且末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且末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且末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2825财保62号

申请人:且末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

法定代表人:许爱红,该社董事长。

被申请人:努尔麦麦提·伊敏,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农民,住***。

被申请人:吐尔孙·伊敏,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农民,住***。

被申请人:佐热姆罕·麦麦提敏,女,****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农民,住***。

申请人且末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努尔麦麦提·伊敏、吐尔孙·伊敏、佐热姆罕·麦麦提敏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35556.17元采取冻结措施。申请人且末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期单位资金提供担保。

冻结被申请人努尔麦麦提·伊敏、吐尔孙·伊敏、佐热姆罕·麦麦提敏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金额35556.17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75.56元,由且末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0-5-22
发布日期 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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