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查封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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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松溪曲酒厂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支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住宅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间内,***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损毁、变卖、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承担责任。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二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9-30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