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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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沂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及商业三者险保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90179.43元(垫付52315元已扣除); 二、原告***、***、***收到赔偿款后十日内返还从洪明垫付款283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计3500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负担3234元,被告***负担13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11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