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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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百茂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北流市鼎宏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陆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百茂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0元给原告广西陆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广西百茂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给原告广西陆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19年4月24日尚欠原告利息1933380.37元,之后按《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的约定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以本金1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计至还清本息之日;未清偿的利息自应付之日起按9.7875%计算复利直至还清之日); 原告广西陆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北流市鼎宏投资有限公司座落于北流市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北国用(2014)第09-25500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被告北流市鼎宏投资有限公司、***、***、***、***、***对本案债务在担保物(权)“北国用(2014)第09-25500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后不足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11800元(原告已预交55900元),由被告广西百茂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北流市鼎宏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