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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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330992.2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1元(按照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收取),减半收取1240.50元,由原告***负担253.50元,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87元;诉讼过程中产生的鉴定费用247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自行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