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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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17453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本金3174531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1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损失为8055.37元,此后至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上述标准另行计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7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逾期返还利息损失(以本金7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1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1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损失为47658.33元,此后至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返还之日止,按上述标准另行计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六、原告(反诉被告)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期延误违约金6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七、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权扣除原告(反诉被告)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交纳的工期履约保证金300000元,不予退还; 八、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九、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4563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395元,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824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793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85元,原告(反诉被告)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5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3572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