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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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贵州新宜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新宜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普安县楼下镇郭家地煤矿 普安县宜鑫煤业有限公司 宜昌旭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2020)黔2323民初14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普安县宜鑫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宜昌旭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47998元; 二、撤销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2020)黔2323民初145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普安县宜鑫煤业有限公司的其余上诉请求; 四、驳回宜昌旭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一审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629元,由普安县宜鑫煤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258元,由宜昌旭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普安县宜鑫煤业有限公司负担125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