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南京金达鹏纸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600000元、利息7793.7元、罚息(截至2017年7月6日的罚息为3230元,自2017年7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11.1%计算)、律师费34516元; 二、被告***、***、南京金达鹏纸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对被告***上述债务有权以被告***、***共有的南京市某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5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770元,公告费据实计算,由被告***、***、***、南京金达鹏纸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9-28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