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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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贤旬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99227.31元(已垫付的47800元可予以抵扣); 二、原告***应于领取保险赔偿款后返还被告***垫付款970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9.7元,减半收取284.9元,由被告***负担258.2元,原告***负担26.7元;鉴定费2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4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