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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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陆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陆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西陆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7月20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 二、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1309.16元给原告广西陆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被告***向原告广西陆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1、计至2019年1月29日止的利息为785.98元;2、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自2019年1月30日起以本金21309.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即4.75%上浮50%)计至2019年4月9日;自2019年4月10日起以本金21309.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6875%计至本案债务全部还清之日;未清偿的利息自应付支付之日起按年利率10.6875%计算复利直至还清之日);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6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上述款项,限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1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06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