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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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借款本金及已过期分期利息、已过期分期手续费、已过期分期逾期还款违约金共计52435.97元; 二、被告***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有权就被告***的抵押车辆的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5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负担,此款与前款一并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9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