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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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9293.41元,并偿付截止至2019年9月11日的利息7207.24元、罚息(含复利)906.61元,以及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付清日止,以借款本金149293.41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月利率1.8%计算的罚息与以利息7207.24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月利率1.8%计算的复利。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8元,减半收取计1699元,财产保全费1294元,合计2993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