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丰县诚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421民初869号

原告东丰县诚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东丰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海,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伟东,公司职员。

被告***,男,****年**月**日生,住***。

原告东丰县诚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东丰县诚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丰县诚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丰县诚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已垫付),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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