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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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丰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421民初1007号 原告东丰县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利,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卫义,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汉族,住***。 原告东丰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东丰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丰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丰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东丰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