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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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决定书 (2020)吉0882民监23号 监督机关: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刘忠忱,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安飞,男,****年**月*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大安市。 原审被告:曲万禄,男,****年**月**日生,满族,现住吉林省大安市。 原审原告刘忠忱诉原审被告安飞、曲万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吉0882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大安市人民检察院制作大检民(行)监[2020]22088200012号检察建议,认为大安市人民法院(2016)吉0882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存在虚假诉讼情形,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忠忱涉嫌诈骗罪一案正在审理中,没有证据证实(2016)吉0882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存在虚假诉讼情形。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第十三次会议研究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决定如下: 对大检民(行)监[2020]22088200012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不予采纳。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2020-8-21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