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吉0421民初916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住***。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480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4日,被告向原告共计借款人民币24800.00元。2020年8月5日,原告向被告索要上述款项,被告给原告重新出具了借条,要求宽限几日再还款,现宽限期界满,被告拒绝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向***借款现金20000.00元,当时口头约定利息为年利1.2分,因***一直没有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020年8月20日,***重新出具借款一份,将其中两年利息4800.00元计入本金,出具一张借款金额为24800.00元的借据。重新出具借款后,***没有偿还借款,故***诉讼到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向***借款248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借据为凭,应承担还款责任。借款24800.00元中包含尚欠的利息4800.00元,该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计入本金,故本院对于***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4800.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0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负担,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并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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