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鲁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山东鲁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05民初4431号

原告:大通县鹏达建材厂。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长宁镇上孙家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20MA75QBQ520。

经营者:梁鹏,系该建材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宗,系该建材厂销售部经理。

被告:山东鲁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菏泽市丹阳办事处王庄社区东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44508923T。

法定代表人:郭增福,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鲁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南新区总寨镇总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300074563391J。

负责人:霍海燕,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通县鹏达建材厂诉被告山东鲁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鲁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大通县鹏达建材厂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本案按原告大通县鹏达建材厂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9-23
发布日期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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