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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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京溧新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日照钢铁轧钢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鲁11执389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溧新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倪鲁松,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日照钢铁轧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文明,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京溧新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钢铁轧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日仲字第58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日照钢铁轧钢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南京溧新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日照钢铁轧钢有限公司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予以足额扣划至本院账户。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将执行款24620元过付给南京溧新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将执行费269元上交国库。至此本案全部款项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南京溧新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钢铁轧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