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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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绿穗荣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绿穗荣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50万元; 二、被告广西绿穗荣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支付利息(利息计算:1、计至2018年8月19日的利息369870.01元,罚息634577.39元,复利48485.63元,合计7552933元;2、以65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65%上浮50%计算); 三、被告***、***对被告广西绿穗荣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高限额810万元)。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绿穗荣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对被告广西绿穗荣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高限额810万元)。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绿穗荣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五、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对被告***、***抵押物即位于平果县马头镇铝城大道的房产和土地【抵押权证号:平房他证平果县字第××号】、【抵押权证号:平土他项(2015)第256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限额810万元),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绿穗荣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对被告***、***位于青秀区莺歌路8号昌泰.盛世家园华泰阁3单元1803号的房产(权证编号:邕房他证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限额810万元),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绿穗荣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七、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对被告***、***位于青秀区蓉茉大道68号润园·尚都B单元2403号的房产(权证编号:邕房他证字第××号)、青秀区剪刀路2号二区29号的房产(权证编号:邕房他证字第××号)和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剪刀路2号二区29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编号:桂(2015)南宁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468)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限额81万),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绿穗荣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八、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对被告***、***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中3号·假日风景三期10号楼1单元11层1-1102号的房产(权证编号:邕房他权证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限额810万),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绿穗荣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4671元、公告费350元,合计65021元,由被告广西绿穗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2-20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