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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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恒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开发区支行 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1民初4780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邯郸市恒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上诉人***垫付款1500000元、使用利润237154元,并自2018年8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2560元,由***负担20000元,邯郸市恒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32560元,保全费5000元由邯郸市恒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772元,由***负担3000元,邯郸市恒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677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