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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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住宿费等经济损失110000元,汇至原告***在中国工商银行泰安新泰支行的账户,账号62×××62。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住宿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1526033.41元。汇款账户同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86元,减半收取14443元,申请费217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费500元,由原告负担4485元,由被告***、***负担126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