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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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防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中山市天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江门市蓬江区信昌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门市蓬江区信昌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20000元给原告珠海市人防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二、被告江门市蓬江区信昌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款额1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4日起按每日1‰计算至款项给付之日止)给原告珠海市人防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珠海市人防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珠海市人防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470元,被告江门市蓬江区信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4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4-29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