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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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荔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物管费为2249.10元、公摊水费203.3元、公摊电费1389.8元和自用水费1646.6元,合共5488.80元给原告广州市荔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每月拖欠的物管费为本金,自2017年6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款项给付之日止)给原告广州市荔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荔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6-17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