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南通普若达纺织有限公司
南通康飞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通普若达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借款本金7000000元及截至2019年4月15日的利息12560.6元、罚息739935元、复利1327.7元。

二、被告南通普若达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上述借款罚息及复利,分别以本金7000000元、利息12560.6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罚息利率即年利率8.8088%计算。

三、被告南通普若达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律师代理费35343元。

四、对于上述第一、二、三项被告南通普若达纺织有限公司应履行的判决义务,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有权就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坐落于川姜镇志浩村南通家纺城小商品区金一西路26室及26阁楼、川姜镇志浩村南通家纺城小商品区金川大道97室及97阁楼、川姜镇志浩村南通家纺城精品展区西区川港西路57室及57阁楼、川姜镇志浩村南通家纺城精品展区西区叠石桥西路70室及70阁楼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的优先顺位及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被告***、***、***、通州区川姜镇杰磊布艺经营部、南通康飞贸易有限公司对于上述第一、二、三项被告南通普若达纺织有限公司应履行的判决义务,向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所承担范围内依本判决向被告南通普若达纺织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38.5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38038.5元,由被告南通普若达纺织有限公司、***、***、***、通州区川姜镇杰磊布艺经营部、南通康飞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6077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46×××6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裁判日期 2019-08-14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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