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铭达实业有限公司
南昌市升创贸易有限公司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
江西昇鑫电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截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原、被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被告江西昇鑫电子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600000元、贷款期内利息52234.2元及逾期后利息、罚息、复利等(逾期利息从2020年3月29日起算至全部本息还清为止,按年利率11.1%计算);

二、被告江西昇鑫电子有限公司、南昌市升创贸易有限公司、江西铭达实业有限公司、***、***、***、***、***、***、***、***同意于2020年9月3日之前支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借款本金1014750.26元,剩余借款本息于2021年9月30日前付清,并按照以下还款计划支付:

1、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被告江西昇鑫电子有限公司、南昌市升创贸易有限公司、江西铭达实业有限公司、***、***、***、***、***、***、***、***承诺于每月月底前按时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

2、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被告江西昇鑫电子有限公司、南昌市升创贸易有限公司、江西铭达实业有限公司、***、***、***、***、***、***、***、***承诺于每月月底前按时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

3、2021年9月30日前,被告按时向原告支付剩余借款785249.74元贷款本金、贷款期内利息52234.2元及逾期后利息、罚息、复利等(逾期利息从2020年3月29日起算至全部本息还清为止,按年利率11.1%计算)。

三、被告江西昇鑫电子有限公司、江西铭达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升创贸易有限公司、***、***、***、***、***、***、***、***同意于2020年9月6前支付原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9255元。

四、若被告江西昇鑫电子有限公司、南昌市升创贸易有限公司、江西铭达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对所有剩余借款本息一并申请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09元,减半收取1425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255元,由被告江西昇鑫电子有限公司、江西铭达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升创贸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8-29
发布日期 2020-10-1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