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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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无棣富安运输有限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无棣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无棣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94543.62元。原告确认如下银行账户作为款项接收账户:户名***,开户行昆山农商银行城北支行,账号62×××71。 二、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无棣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费用10000元。***确认如下银行账户作为款项接收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曹王支行,账号62×××7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4元,减半收取797元,由原告负担88元,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无棣支公司负担709元,上述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无棣支公司将其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再退还,由该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0-9-2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