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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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嘉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郑州诚兴汽车广场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中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和悦致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河南昊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河南东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郑州新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嘉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19748078.28元、担保费28万元,并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以19748078.28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中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州诚兴汽车广场置业有限公司、郑州新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和悦致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昊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南东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066元,减半收取73033元,由原告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63元,被告河南嘉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南中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州诚兴汽车广场置业有限公司、郑州新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和悦致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昊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南东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709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11-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