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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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9年9月5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以2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但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0元; 三、被告南京艾比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600元,由被告***、南京艾比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