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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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90965.19元;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6683.56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5元,减半收取计2042.5元,由原告***负担880.5元,被告***负担11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8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