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借款本金102960.42元及罚息11388.96元、复利679.48元(罚息、复利截止2019年4月11日,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的约定计算),并支付律师费1000元。 二、驳回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