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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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中心支公司 福建永惠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交强险赔偿款115000元(已扣除人保宁德支公司支付的5000元)和商业三者险赔偿款87025.57元(已扣除***支付的15752.9元)。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商业三者险赔偿款15752.9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71.42元,减半收取2335.71元,由***负担235.71元,***负担2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6-10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